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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不能持续的风险
公司于 2008
年12 月18 日取得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1
年10 月11 日,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证书有效期3 年。若有效期期满后,公司不能继续取得该项认定,则须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的净利润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和《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此外,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 号) 的规定,公司自2012
年9 月1日起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公司的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业务收入按照6%计征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如果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2/201404/t20140428_24796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