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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存续期信披业务指引修订发布

时间:2023-5-6 9:14:09

  核心提示:进一步加强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机制建设  5月5日,沪深交易所修订发布公司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指引,进一步加强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持续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针对性,切实督促市场主...

进一步加强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机制建设

  5月5日,沪深交易所修订发布公司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指引,进一步加强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持续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针对性,切实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不断提高债券存续期监管质效。

  本次修订发布的业务指引全面系统规范了公司债券发行人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强调发行人整体经营情况和风险水平揭示,突出重大变化分析。一方面是强化发行人经营情况的披露要求,另一方面是完善对偿债能力有重要影响事项的披露要求。同时,业务指引结合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实践,进一步加强重大事项及时披露预警,并优化披露安排。例如,新增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等披露事项;明确公司债券价格下跌或者发生异常波动情形的核查与披露要求;简化与信用风险关联度较低事项的披露要求。

  针对进入破产程序和符合指引规定的市场化重组情形发行人,业务指引均明确了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要求。首先,要求重点披露对破产清偿或者风险处置有重大影响的资产、负债情况。其次,充分考虑破产、被托管或接管等主体的实际情况,突出风险处置,强化破产或整体风险处置程序进展,破产和解、重整方案或市场化重组方案制定与执行,破产程序中专项审计评估报告等特有事项的披露要求。最后,适当简化常规信息披露要求,除部分直接影响公司债券状态、持有人权益或者风险处置进展的重大事项需及时披露外,其余事项允许季度汇总披露临时报告。

  业务指引还完善了增信主体、专业机构等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一方面,针对增信主体,明确其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范围和编制要求;细化并明确可能影响其代偿能力的重大事项披露要求,包括因代偿纠纷被起诉或申请仲裁、未按约履行代偿义务、担保物灭失或价值大幅下跌、未能清偿有息债务等。另一方面,针对专业机构,明确其对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情况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核查、转售核查等履职事项的披露要求。

  上交所表示,将深化落实注册制改革要求,通过组织培训、优化服务、强化监管等方式,切实抓好规则落地执行,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不断提高债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功能有效发挥,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深交所表示,将不断健全完善交易所公司债券监管规则体系,持续加强相关业务规则培训,着力提升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压严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共同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作者:不详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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