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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17部门联合推出12大举措扩大汽车消费

时间:2022-7-7 10:43:50

  核心提示:中证网讯(记者倪铭娅)商务部网站7月7日消息,商务部等17部门发布《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涉及6方面12条措施。  在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方面,通知指出,促进...

中证网讯(记者 倪铭娅)商务部网站7月7日消息,商务部等17部门发布《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涉及6方面12条措施。 

  在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方面,通知指出,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各地区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研究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到期后延期问题。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下乡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活动优惠力度,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

  在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方面,通知提出,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各地区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含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

  在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方面,通知明确,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备案,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即可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制度,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

  此外,通知提出,丰富汽车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作者:不详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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