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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发文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时间:2018-11-30 13:54:49

  核心提示:北方财经资讯网(www.economybf.com.cn)-------搜集整理: 上证报讯 据财政部11月30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自...
北方财经资讯网(www.economybf.com.cn)-------搜集整理:
    上证报讯 据财政部11月30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具体如下: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四、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相关新闻】

  多部门联合发布公告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多部门发布公告,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健康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等发布通知要求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后政策衔接,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发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不详 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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