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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主体归位尽责 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新规向社会征求意见

时间:2021-5-25 9:24:26

  核心提示:人民网北京5月25日电(黄盛)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起草的《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修订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于...

人民网北京5月25日电(黄盛)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起草的《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修订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于5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6月3日反馈截止。

据悉,此次《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删去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制度,细化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终止上市情形并优化复核程序安排,同时明确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上市条件,并对特殊品种债券上市条件另行作出规定。同时,《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强调了信息披露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保证义务。

上交所表示,本次起草(修订)旨在以债券注册制改革为契机,遵循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通过优化审核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进一步激发市场参与主体活力,引导相关主体归位尽责,充分发挥债券市场枢纽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与金融风险防控要求。

具体来看,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的基本业务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共有7章67条,分为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核内容、审核程序、审核中止与终止等事项、自律管理和附则。

《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出,沪深交易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根据审核问询作出回复、补充或者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若发行人、主承销商申请中止审核,中止审核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针对审核人员行为纪律约束,《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公司债券自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交易所自律监管。

同时,《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了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的审核关注重点和审核标准,明确了沪深交易所将根据发行人市场认可度、信息披露成熟度等,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实行分类审核。同时,根据债券品种的性质和特征,对不同债券品种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实行分类审核。

在起草说明中,深交所表示,后续将结合公司债券的审核实践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分类审核的相关安排。上交所也表示,将综合上交所在前期预审核中的实践,以及境内外债券市场的相关经验,拟根据发行人市场认可度、信息披露成熟度及债券基本要素差异等因素,对成熟发行人及特定债券品种实施分类审核。

另据了解,新修订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包括落实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相关要求、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安排和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等。《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则完善了投资者标准,增加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作为专业投资者,并增加存托凭证作为投资者金融资产计量范围。

上交所表示,新《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设过渡期。过渡期内,上交所不对债券适当性管理进行调整。过渡期结束后,将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债券市场适当性管理予以调整。

深交所表示,将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增强审核进度及结果的可预期性。严格执行规则制度,提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强度。

作者:不详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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