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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直播营销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0-11-16 10:51:00

  核心提示:法治日报北京11月15日讯 记者侯建斌 近年来,直播带货在飞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对其的诟病如影随形:虚假宣传、质量低劣、售后无门……  如今,直播带货将迎来强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对外发布《互...

法治日报北京11月15日讯 记者侯建斌 近年来,直播带货在飞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对其的诟病如影随形:虚假宣传、质量低劣、售后无门……

  如今,直播带货将迎来强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对外发布《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等作出具体规范。

  《征求意见稿》明确,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业务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用户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信用评价、数据安全等机制。

  《征求意见稿》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关注和点击数量、营销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高风险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告、限制流量、阻断直播等措施。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犯罪或破坏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还对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作出规范,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侮辱、诽谤、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涉嫌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作者:不详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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